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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3-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关于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意见
    几年来,我市对外经济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从事对外经济工作的绝大多数干部,发扬了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但是,也有一些干部在新的形势下经受不住考验,违法违纪问题屡有发生。如有的干部贪污、索贿、受贿、出卖或泄漏国家经济情报,有的严重失职、渎
职,致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对这些问题如不严肃查处,不仅会败坏国家声>,而且会严重干扰和破坏对外开放>策的贯彻执行。遵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在全市开展清查对外经济合同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和“一要改革开放,>要加强监督”的方针,通过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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