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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2-5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0]445号 【执行日期】:2001-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0]445号
【字体:  
关于部分服务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佩戴胸卡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公司),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及各用人单位: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部分窗口服务行业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同时佩戴职业资格胸卡。现就佩戴职业资格胸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职业指导员、摄影师、秘书、公关员、话务员、家用空调安装工、电器产品维修工、汽车修理工、公交客运驾驶员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佩发职业资格胸卡(含外地在津从业人员)。在此以前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而没有佩发胸卡的,要分期分批补发。
  二、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填报职业资格卡片,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职业资格胸卡的佩发工作。
  三、各用人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按规定期限,统一组织办理在岗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业资格胸卡,并要求在岗职工佩戴职业资格胸卡。
  四、各区县劳动和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好对用人单位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持证上岗的同时,对佩戴职业资格胸卡,也要提出相应的要求,使服务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促进劳动者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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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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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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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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