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公司),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及各用人单位: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部分窗口服务行业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同时佩戴职业资格胸卡。现就佩戴职业资格胸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职业指导员、摄影师、秘书、公关员、话务员、家用空调安装工、电器产品维修工、汽车修理工、公交客运驾驶员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佩发职业资格胸卡(含外地在津从业人员)。在此以前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而没有佩发胸卡的,要分期分批补发。 二、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填报职业资格卡片,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职业资格胸卡的佩发工作。 三、各用人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按规定期限,统一组织办理在岗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业资格胸卡,并要求在岗职工佩戴职业资格胸卡。 四、各区县劳动和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好对用人单位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持证上岗的同时,对佩戴职业资格胸卡,也要提出相应的要求,使服务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促进劳动者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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