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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1
【法律文号】:苏劳险函[1999]1号 【执行日期】:1999-1-1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9]1号
【字体:  
关于“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无锡市劳动局:
  你局1998年11月18日“关于‘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锡劳险[1998]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凡符合省人事厅苏人四便字[1996]1号文规定条件,列入国家统一招生,统考入学,学习期满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或回农村担任技术、管理工作(省人事厅于1987年11月14日《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口径(二)》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后直接招收为国有(或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参照省劳动厅苏劳险[1995]6号文件规定,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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