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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1-2-19
【法律文号】:公告第10号 【执行日期】:2001-3-1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10号
【字体: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省立法制度,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服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遵循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制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第五条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地方立法计划的意见。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对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编制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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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发[2005]38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
·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小水电议案省级资金及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粤劳社〔2004〕40号文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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