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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2-8-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转发市财政局、文化局《关于解决原区属集体所有制剧团中生活困难人员的医疗费补助问题的意见》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局:
    市财政局、文化局《关于解决原区属集体所有制剧团中生活困难人员的医疗费补助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解决原区属集体所有制剧团中生活困难人员的医疗费补助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解决原区属集体所有制剧团中生活困难人员的医疗费问题,我们召集各有关区文化科的负责同志进行了研究。目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共一百零四人,大多数由于常年待业,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一旦患病,无力就医治疗。为解决他们的困难,我们的意见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的人员,患病时可到附近医院或卫生院治疗,按职工看病医疗费报销范围的规定,持医疗收据,到领取补助费的部门报销百分之五十。此项费用由文化事业费列支。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起实行。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日期为医疗费报销日,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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