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劳动局,省直单位人事、劳资(干部)处: 现将人薪发(1994)43号《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口径(一)(二)》规定了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延期分配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分别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同年,江苏省劳动厅对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也作出了规定,即:“可以分别从学制规定毕业时间之次月起计算连续工龄。因个人原因未与同届毕业生同期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则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领取工资之月起计算。”现经商定,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期限和工龄统一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计算。没有明确学制时间的,按人薪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办理,即应从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应从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原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二、我省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招生时即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可参照同期毕业生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一样处理。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三、各级人事、劳资(干部)部分,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有关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的核定工作,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更改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