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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3-8-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字体:  
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日程,统筹规划,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确保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行政编制配备工作人员,各级各类档案馆按《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应接受档案专业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配备和调动,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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