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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3-7-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字体:  
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规定

    第八条   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确定,按《劳动保险条例》和现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以职工生前填写的劳动保险卡片为准。
    夫妻双方供养的独生子女,可做为死者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第九条   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的下月起,改变其救济费或抚恤费的数额。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的遗属救济金或抚恤金和按月支付的遗属救济费或抚恤费标准,与在职职工死亡待遇相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所领取的抚恤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改按本办法的标准执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含改变供养关系者)所领取的救济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参照本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后,企业对按其通知前来处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可报销一次>人以内的往返车船费。
    第十三条   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抚恤费、救济费,从企业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齐齐>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齐齐>尔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齐>发〔1988〕88号文件)和《齐齐>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齐齐>尔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补充规定
的通知》(齐>发〔1989〕8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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