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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8-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字体:  
齐齐哈尔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按本办法实行职工待业保险。
    第三条   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合理发放,调剂互助”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劳动就业等项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所属待业保险机构,负责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加待业保险基金统筹企业的下列职工,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市、县(区)政府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中被精简的职工;
    (四)按有关规定终止、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五)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应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下列职工,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待业保险待遇:
    (一)擅自离职或者停薪留职的;
    (二)企业人的临时用工;
    (三)已重新就业(含自谋职业的)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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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税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的通知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修正)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的意见
·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齐齐哈尔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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