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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9-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
【字体: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和最近中央领导讲话精神,为在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合理地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特
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生产正常、经济效益好、各项考核制度健全的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选择如下挂钩形式: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
    (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
    (三)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挂钩;
    (四)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挂钩;
    (五)工资总额同创汇额挂钩;
    (六)工资总额同销售额(或营业额)和税利指标双挂钩;
    (七)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
    (八)其它挂钩形式。
    无论采取哪种挂钩形式都要保证完成承包基数。对于新签订的承包合同也要保证经济效益的增长超过生产的增长幅度。
    三、凡是已经试行、今后继续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均应按照上年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加上应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和经国家统一安排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需要增加的工资,减去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工资调节税。
    四、凡是新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一般应以上年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不含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减去一次性补发以后不再发生的工资和实发的奖金,加上合理增加的“翘尾”工资和按规定应提取的奖励基金以及承包企业超基数应提取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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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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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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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转发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的通知
·关于发布吉林省200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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