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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5-21
【法律文号】:豫劳[1996]29号 【执行日期】:1996-5-21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1996]29号
【字体:  
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查管理的意见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为了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管理,指导和规范集体合同试点工作,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及《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2、集体合同签订或原集体合同变更后,企业一方均应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时应报送合同双方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集体协商过程的原始记录及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说明。
  3、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对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以及集体合同的各项具体标准进行认真的审查,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或《集体合同变更审查意见书》(附后)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集体合同双方各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
  4、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提出异议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劳动行政部门仍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重新审查意见书》(附后)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
  5、鉴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工作中,要注意与工会、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目前重点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进行。
  6、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劳动关系变化的动向,对于进行集体合同试点的企业,要事先摸清情况,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但不得介入协商过程。
  7、各市地要做好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和统计报告工作。按照劳动部劳司函[1996]12号通知要求,各市地要按季度填写《集体合同报送审查情况统计表》和《集体合同试点企业情况表》(附后),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个季度的报表报送省劳动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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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琼山市商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诉(琼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劳社部发[2001]17号文件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关于做好省直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部劳部发[1997]66号文件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
·转发《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查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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