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6-4-12 |
| 【法律文号】:豫劳监察便[1996]1号
|
【执行日期】:1996-4-12 |
|
| 关于职工被判刑期间用人单位给予开除处分是否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审批处分时效限制的复函 |
![]() |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职工被判刑期间用人单位给予开除处分是否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审批处分时效限制的请示》悉。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据此,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应从该人员被判刑之日起五个月内做出开除决定。此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