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4-12
【法律文号】:豫劳监察便[1996]1号 【执行日期】:1996-4-12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监察便[1996]1号
【字体:  
关于职工被判刑期间用人单位给予开除处分是否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审批处分时效限制的复函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职工被判刑期间用人单位给予开除处分是否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审批处分时效限制的请示》悉。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据此,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应从该人员被判刑之日起五个月内做出开除决定。此复。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