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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9-6
【法律文号】:豫劳[1996]64号 【执行日期】:1996-1-1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1996]64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部劳部发[1996]214号文“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有关部门,省军区后勤部:
  现将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劳动用工年检制度是劳动监察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劳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劳动部的《通知》精神,决定从1996年起对全省各类用人单位普遍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
  二、劳动用工年检时间从每年二月份开始,对上年度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做好劳动用工年检工作。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除劳动部《通知》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招用工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遵守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情况;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四、劳动用工年检实行劳动用工年检手册(以下简称《年检手册》)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年检手册》要求的内容,于每年终结后一个月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如实填入《年检手册》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审查。对年检合格的用人单位,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
  省直、中央部属、部队所属及其直属驻郑企业的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办理。
  《年检手册》、“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五、劳动用工年检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应予以重视;要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以适应工作需要;要及时总结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经验,使其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六、劳动用工年检可收取适当的工本费,具体标准由省厅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后另行通知。
  七、过去有关做法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该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栏目中查找,发布时间: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文号:劳部发[1996]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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