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6-10-25 |
| 【法律文号】:豫劳监察[199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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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6-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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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如何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骗取劳动者报名费的行为实施处罚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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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骗取劳动者报名费的行为能否依照〈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 处罚的请示》(郑劳监[1996]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在招收时骗取劳动者报名费及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此,应依照该《条例》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在实施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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