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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7-3
【法律文号】:豫劳计[1996]9号 【执行日期】:1996-7-3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计[1996]9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意见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我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去年建立以来,各级劳动部门积极组织,做了大量的工作,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维护和保障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但由于刚实行这一新的制度,在认识和宣传上还有一定的差距,加上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开工不足,经济效益不好,从全省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调查结果看,仍有5%左右的企业未能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考虑到我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执行时间较短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领导同意,1996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暂不作调整。为进一步抓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1、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求各级劳动部门根据省厅制定的最低工资宣传单(样式附后)印制张贴在每个企业,使广大职工明白最低工资的执行范围、构成项目等有关规定,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领导、劳资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政策观念。
  2、凡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必须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和工资支付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的企业,无论是劳动部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劳动部门都应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对开工不足的困难企业,劳动部门应指导其采取定期轮换工作或有限期放假等办法,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无论是停产还是半停产企业,凡职工非本人原因停工在30日以内的,企业仍必须按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企业确因故无力足额支付工资时,企业可暂时拖欠部分工资,按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但拖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因故拖欠工资时,必须给职工本人出具拖欠单,写明拖欠数额和日期。
  4、要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和工资收入监督检查。今年下半年重点作好对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各地在最低工资出台一周年时,应对当地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各市地应将检查情况汇总报省厅。
  附:最低工资宣传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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