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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 【颁布日期】:1996-10-10
【法律文号】:豫劳[1996]84号 【执行日期】:1997-1-1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
豫劳[1996]84号
【字体:  
关于国有施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产值税利复合挂钩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建委(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业:
  根据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近几年施工企业“百含”包干执行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对我省原国有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提出改进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挂钩形式改“单挂”为“复挂”
  为了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后劲,施工企业工效挂钩形式由原来的工资总额同单一产值指标挂钩改为同产值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其中与实现税利挂钩比重不得低于20%,以后应逐步提高。
  二、计算口径
  1、产值,指企业自行完成(按现价)的施工产值、工业总产值、营运收入、商品销售总额和其他附营收入(不含企业对内销售产值),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的提前竣工奖、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产值及企业所属多种经营的独立经济核算实体实现的产值。
  2、实现税利,指企业按挂钩规定提取全部工资总额后的实现利润和当年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
  3、工资总额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除当年出国工作人员工资和企业当年接收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复转军人工资等可单列外,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均列入挂钩范围。
  三、挂钩基数的核定
  1、产值基数,依据本文规定的产值口径,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参照同行业劳动生产率平均水平进行核定。
  2、实现税利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参照同行业产值税利率进行核定。
  3、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企业应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基础,参照同行业人均工资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考虑合理因素后核定。
  挂钩基数的核定原则上实行“环比”办法,每年核定一次,也可以采用“定比”法,一定几年不变。
  四、浮动比例和含量系数的确定
  所有挂钩的施工企业均应确定浮动比例和含量系数。其浮动比例一般掌握在1∶0.7左右,最高不超过1∶0.9。含量系数按以下公式核定:
  1、产值工资含量系数=工资基数÷产值基数×工资与产值挂钩比重×浮动比例
  2、税利工资含量系数=工资基数×工资与税利挂钩比重×浮动比例÷(税利基数+工资基数×工资与税利挂钩比重×浮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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