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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7-7-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辽宁省档案条例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集档案的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取得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必须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
    岗位资格证书的取得和资质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
    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档案,经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国家所有。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所有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   涉及组织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对其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进行指导,做好保管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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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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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安置原杨矿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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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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