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26日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 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便于社会利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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