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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7-5-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7年5月30日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使广大公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
    (二)增强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熟悉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提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使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五)使青少年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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