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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9-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含临时工,下同)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机关及事业单位。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各级人事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机关、事业单位,并载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下列时限到本级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
    (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无补贴的>策性收费事业单位)三个月申报一次;
    (二)财政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六个月申报一次;
    (三)定补为零的事业单位十二个月申报一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或者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申报。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并按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部门。省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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