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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2-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充分发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以及在这些水库上修建的水电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防治水土流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并多>道筹资筹劳,扩大植被覆盖面积,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水土流失的重点治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小流域或者区域综合防治实施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监测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第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当地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退耕确有困难的
,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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