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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2-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凡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追究的对象为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有权对辖区内任何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检查中,发现治安>患,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给单位下达《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患通知书》,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   单位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二)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
    (三)定期进行法制、保密和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
    (四)落实帮教措施,化解内部矛盾;
    (五)加强对现金、票证、设备、文物等重要物资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搞好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防范;
    (六)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治安>患,及时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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