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凡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追究的对象为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有权对辖区内任何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检查中,发现治安>患,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给单位下达《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患通知书》,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 单位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二)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 (三)定期进行法制、保密和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 (四)落实帮教措施,化解内部矛盾; (五)加强对现金、票证、设备、文物等重要物资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搞好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防范; (六)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治安>患,及时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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