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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6-9-26
【法律文号】:豫劳安[1996]19号 【执行日期】:1996-10-1
河南省劳动厅 河南省财政厅
豫劳安[1996]19号
【字体: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和夏季防暑降温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鉴于近年来粮、油、肉、白糖等副食品价格多次调整和放开经营,我省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和夏季防暑降温补贴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使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待遇不受损失,经研究,决定对保健食品和夏季防暑降温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接触尘、毒危害和高温作业人员保健费标准为:Ⅰ、Ⅱ级的每人每天1.20元;Ⅲ级的每人每天1.50元;Ⅳ级的每人每天2.00元;放射线(超过国家标准者)及潜水、沉箱作业人员保健费每人每天2.00元。
  二、夏季防暑降温清凉保健饮料费:企业车间工人每人每天1.00元;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0元,执行时间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三、享受保健食品费的对象、审批程序仍按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豫劳安[1990]2号,豫劳安[1991]11号文执行,开支渠道按新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四、对有毒有害岗位的分级测评和审批,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测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保健食品享受条件和简化审批程序。
  五、调整后的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保健费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夏季防暑降温清凉保健饮料费标准,自1997年夏季起执行。新审批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岗位,自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的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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