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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2-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发放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促进全省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级政府要把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发放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建立公教人员工资发放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并将责任分解到各有关部门。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市、县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工作实行下管一级的办法,即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工资发放负
责,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工资发放负责。对市、县公教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考核,纳入对市、县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国家公教人员工资是指国家公务员、公办教师(含财政开支的离退休干部和教师)的工资以及民办教师工资的国补部分。国家公务员工资必须保证发放的范围指国家和省统一执行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4项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保留物价性补贴两项补贴,其他补
贴不作为欠发工资的统计范围。公办教师工资必须保证发放的范围指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3项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保留性物价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津贴等补贴部分。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工资发放范围,确保当年公教人员工资及
时、足额发放,对往年拖欠的公教人员工资要制定补发方案,力争在三至五年时间内给予解决。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公教人员工资发放。一是立足本身,在安排预算时要首先保证公教人员工资支出需要,任何地方都不能一方面对个人支出部分留缺口,而另一方面去搞建设。各市对所属各县(市、区)报送备案的预算要严格把关,凡没有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支出
顺序,对个人部分留有硬缺口的,市政府有权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下级批准预算的决定,要求其重新安排预算。各级对下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时,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得再让财政困难县用财政资金搞配套,以防止挤占工资发放资金,冲击预算顺利执行。
    >是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工资发放资金。凡是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从1999年起均要建立工资专户储存账户,由当地国库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对组织的财政收入首先划入工资专户储存账户。工资专户储存账户资金只限于拨付工资,具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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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二○○七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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