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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1-3
【法律文号】:豫劳社函[2000]16号 【执行日期】:2000-11-3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函[2000]16号
【字体:  
关于对在职职工因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由交通事故部门处理后企业是否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铁道部大桥工程局第一桥梁工程处:
  你单位《关于在职职工因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由交通事故部门处理后,企业是否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问题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障问题补充解答》(1964年5月)中有关劳动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第九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肇事单位应根据肇事人员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职工的原单位还应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应得的待遇”规定精神,对于企业职工因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除肇事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外,企业单位还应按我省豫劳险字[1992]20号、豫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的职工死亡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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