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大桥工程局第一桥梁工程处: 你单位《关于在职职工因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由交通事故部门处理后,企业是否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问题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障问题补充解答》(1964年5月)中有关劳动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第九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肇事单位应根据肇事人员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职工的原单位还应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应得的待遇”规定精神,对于企业职工因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除肇事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外,企业单位还应按我省豫劳险字[1992]20号、豫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的职工死亡待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