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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5-28
【法律文号】:豫劳监察[1998]17号 【执行日期】:1998-5-28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监察[1998]17号
【字体: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是否可以照顾招收一名直系亲属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问题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劳动局:
  你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是否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直系亲属为合同制工人的请示》(平人劳[1998]32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工人因工死亡,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直系亲属为合同制工人,转户、粮关系,适用范围是指因工死亡的职工,本人是城镇户口。因此,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的,不能据此照顾招收其直系亲属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转户、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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