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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7-1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青海省人民政府
【字体: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2000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士官和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退役士官的具体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但涉及转移安置费、就业补偿、生活补助费等标准的,依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退役士兵应>从国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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