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 资基金管理。 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统计、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等部门、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资基金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机关、事业单位支取工资的唯一凭证,由省人事 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统一制发。 第六条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行政隶属关系领取,由本级人民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核发,每年换发一次;隶属关系变更的,须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 >部门申请变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从本单位基本存款 帐户中支取工资额,并将使用情况如实载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应当按隶属关系 将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30日内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单位,并抄送 有关银行。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 基金按季度分月使用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在《工资基 金管理手册》上签章后,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当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可参照上年同期 工资基金使用情况,结合当年实际,编制季度、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季度分月提取的工资基金累计额,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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