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 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有效控制消费基金增 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纳入机关、 事业单位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工资支出的 专项资金。 凡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均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 资基金管理。 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统计、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等部门、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资基金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机关、事业单位支取工资的唯一凭证,由省人事 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统一制发。 第六条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行政隶属关系领取,由本级人民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核发,每年换发一次;隶属关系变更的,须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 >部门申请变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从本单位基本存款 帐户中支取工资额,并将使用情况如实载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应当按隶属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