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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9-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
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有效控制消费基金增
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纳入机关、
事业单位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工资支出的
专项资金。
    凡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均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
资基金管理。
    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统计、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等部门、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资基金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机关、事业单位支取工资的唯一凭证,由省人事
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统一制发。
    第六条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行政隶属关系领取,由本级人民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核发,每年换发一次;隶属关系变更的,须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
>部门申请变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从本单位基本存款
帐户中支取工资额,并将使用情况如实载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应当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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