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9-9-24
【法律文号】:公告第二十二号 【执行日期】:1999-12-1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二十二号
【字体: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合同双方行为,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七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 劳动报酬;
  (二)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三) 保险福利;
  (四) 职业技能培训;
  (五)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七)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八) 企业工会经费计提拨缴;
  (九) 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二)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十三)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内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九条 职工或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
  第十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人,各含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各另确定一名书记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担任企业方与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分别确定。建立女职工组织或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参加。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部直属驻豫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