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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5-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



    
    
    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受聘人、审批单位各一份。
    八、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的受聘期限,一般>至三年。聘用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受聘人员表现好,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的,经双方商定,可以签订续聘合同。
    九、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聘:
    (一)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任工作的;
    (三)违犯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聘用人员受聘期间被除名、开除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辞聘: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工作、生活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十二、受聘人员续聘、解聘、辞聘,需经批准聘用单位同意后办理手续。
    十三、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属企业、事业单位从本单位工人中聘用的,由其主管部门处理;从其他人员中聘用的,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处理。
    十四、聘用人员受聘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工资福利待遇。
    十五、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原系工人的,仍回到工人岗位上去;原系非在职人员的,用人单位需要的可按有关规定转为合同制工人,不需要的应自谋职业。安排当工人的,其工资参考同期参加工作的同类工种大多数人员的工资额确定。
    十六、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干部,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按期缴纳退休养老金;原系非在职人员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应补缴受聘期间的养老保险金。解聘、辞聘后自谋职业的,由聘用单位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受聘干部在本单位
连续受聘六年以下的(含六年),除发给本人下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外,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受聘七年以上的,从第七年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受聘期间被除名、开除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后,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七、本规定不适用于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中标承包人员。
    十八、上级颁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的规定后,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九、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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