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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5-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和上级委任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分配的人员外,一律实行聘用制。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全民所有制工人中聘用干部,其数量必须限定在干部编制定员以内;从其他人员中聘用干部,必须具有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干部指标。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从组织分配;
    (三)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拟从事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从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从工人中聘用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用人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考试、考核,择优确定聘用人选。聘用人选确定后,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干部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全民所有制工人中聘用干部,由本单位自行审批;从其他人员中聘用干部,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干部,需由用人单位和聘用干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一)受聘人员的职责、权利;(二)聘用期限;(三)受聘人员的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受聘人、审批单位各一份。
    八、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的受聘期限,一般>至三年。聘用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受聘人员表现好,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的,经双方商定,可以签订续聘合同。
    九、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聘:
    (一)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任工作的;
    (三)违犯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聘用人员受聘期间被除名、开除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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