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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6-3-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关于实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保卫部门是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单位安全保卫的日常工作,掌握全面情况,协助单位领导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比。
    第九条   奖惩办法。
    凡在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奖励:
    (1)切实贯彻本《规定》,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成绩显著,治安秩序良好的单位,可评为安全保卫先进单位,由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2)认真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堵塞漏洞,预防了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成绩显著的班组、车间等,由单位给予集体荣>奖或物质奖。
    (3)在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中,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职工,由单位给予表扬、奖励或记功。
    (4)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捕捉犯罪分子的,以及预防重大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损失的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给予表扬、记功、晋级和物质奖励。
    凡属下列情况的给予惩罚:
    (1)不认真贯彻本《规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保卫措施不落实,职工犯罪情况突出,治安秩序混乱,事故、案件不断发生的单位,由某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2)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灾害、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和部门,由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发生重大案件、事故不报告的要加重处罚,知情不举的也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授权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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