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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5-12-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 关于“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规格举办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各类教育事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街道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教育事业。各级各类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收取学员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夜校、培训班、补习班,也按社会力量办学对待。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各种学习组织,各级政府劳动部门所属劳动业务公司、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举办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前培训班,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办学范围。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业务的方向,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策,遵守政府法令,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检查监督,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条件:
    1.有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和熟悉教学业务、学有专长的人员主持学校的领导工作。主持办学的人员必须在本地有正式户口。
    2.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3.有符合国家教委规定的合格的专、兼职教师。
    4.有必要的教学、实习场所和设备(包括租用和借用)。
    5.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包括收取合理的学费)。
    6.有切实可行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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