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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4-17
【法律文号】:豫劳险[1998]8号 【执行日期】:1998-4-17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险[1998]8号
【字体:  
对“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失业救济金届满仍未就业退休手续如何办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驻马店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失业救济金届满仍未就业退休手续如何办理问题的请示》(驻地劳险[1997]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享受失业救济金届满仍未就业,且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出具证明,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按国家和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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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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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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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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