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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9-16
【法律文号】:豫劳险[1999]43号 【执行日期】:1999-9-16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险[1999]43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审批和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市地和行业部门对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也有些地方和部门随便放宽政策条件,劳动鉴定和退休审批把关不严,有的甚至弄虚作假办理提前退休,这些都产生了不良的负面社会影响。为此,国务院和省政府去年以来几次发文,重申有关政策,严肃有关纪律,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违规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提出要认真清理,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各市地和各行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和省政府办[1999]13号文件,重视清理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清理和纠正,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目前,除了行业单位因病退休需要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以外,全省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退休审批和劳动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是对违规办理退休的清退、纠正工作已基本完成的市地以及没有复查任务的行业企业单位,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恢复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二、 各市、地各行业企业单位要认真总结退休审批和劳动鉴定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吸取清理、清退违规退休、退职的教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退休审批制度和劳动鉴定制度,严格办理程序,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退休审批和审查把关工作。各市地(含县,下同)应采取切实措施把病退率降下来,市地病退率超过全省平均病退率的,年终进行评选考核,相应降低考核等级。
  三、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对某些病种,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等,虽然暂时丧失了劳动能力,但因职工年轻且有恢复劳动能力的可能,因此,对此类病种、病情今后一般不得办理退休、退职。
  四、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并且从事高空和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人累计满八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今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省政府豫办[1999]13号文件规定每年向市、地(行业企业单位向省劳动厅)上报特殊工种岗位从事工作的人员基本情况。
  五、 要加强因病退休政策的宣传,实行层层把关。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要实行个人申请,企业基层单位申报,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实施群众监督、张榜公布的制度,切实履行上报的责任。职工本人申请病退必须提供经县以上医院诊断的病情病历证明等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各企业对申报病退的职工应进行劳动能力的检查鉴定。县、市、地劳动鉴定机构对企业上报的病退名单和病情要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在进行劳动鉴定时,要宣传有关政策和鉴定标准,严格现场鉴定纪律,提高鉴定质量,要聘请或组织专科医生做好专项检查。各市地作出鉴定结论要进行集体研究,不搞人情定论,并实行张榜公布制度,接收社会监督。对矛盾上交,不负责任病退鉴定合格率低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各市地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退休审批和劳动鉴定责任制度。对不按政策规定,甚至弄虚作假办理病退的,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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