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与生产、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制度; 三、建立健全保卫机构,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经济民警队的管理,提高保卫工作人员的素质;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 五、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患漏洞,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保卫机构的设立或撤销,保卫人员的配备或调整,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应列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 第七条 各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安全保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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