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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6
【法律文号】:豫劳险[1999]1号 【执行日期】:1999-1-6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险[1999]1号
【字体:  
对郑州市劳动局《关于按国发[1997]26号文办法计发养老金过程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的批复

  郑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按国发[1997]26号文办法计发养老金过程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郑劳便[1998]0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意见,即企业和职工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又补缴的,职工退休计算养老金时,应在其调节金中扣减(正常帐户利息—实际帐户利息)÷120的数额;若调节金中不足以扣减时,调节金扣完为止,不再从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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