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9-1-6 |
| 【法律文号】:豫劳险[1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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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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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郑州市劳动局《关于按国发[1997]26号文办法计发养老金过程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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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按国发[1997]26号文办法计发养老金过程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郑劳便[1998]0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意见,即企业和职工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又补缴的,职工退休计算养老金时,应在其调节金中扣减(正常帐户利息—实际帐户利息)÷120的数额;若调节金中不足以扣减时,调节金扣完为止,不再从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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