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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9-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
【字体: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做好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压锭任务,打好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解困突破口的攻坚战,切实做好压锭企业下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厅、财政厅、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注】  省劳动厅、财政厅、纺织总会
  
          全文
    国家下达我省今年压锭任务81万锭,上半年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压缩淘汰近30万锭,任务艰巨,做好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尤为重要。为了做好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原劳动部和中国纺织总会下发了《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
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苏社部发〔1998〕6号),省劳动厅与省纺织总会也先后转发这两个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对促进纺织压锭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再
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压锭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立再就业业务中心,保障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督促有下岗职工的压锭企业在9月底前全部建立再就业业务中心(站),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压锭企业对一部分职工分别实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
解除合同、进入三产、岗位调动等办法进行分流以后,其余人员应进入再就业业务中心。企业再就业业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再就业业务中心(站)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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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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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我市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通知
·关于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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