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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2-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
【字体: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全文
    一、删去第十六条 。在原第十五条 后增加三条: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环保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有关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
    二、第二十一条 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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