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2-8
【法律文号】:豫劳险[1999]48号 【执行日期】:1999-12-8
河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厅
豫劳险[1999]48号
【字体:  
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正常开展病伤职工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1.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10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2.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15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3. 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省级300元,市地级20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二、 劳动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或计划核拨。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推行河南省劳动仲裁便民措施的意见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