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免征城建费) 按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调沪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均免征城市建设费。 第八条 (引进条件认定) 用人单位对申请引进的国内优秀人才必须进行条件认定。条件认定可以委托经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社会任职资格评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 (受理部门)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国内优秀人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直接到市或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申请调沪手续。 第十条 (计算机网上业务) 本市建立引进人才计算机网上业务业务系统。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办理国内优秀人才引进手续。市、区(县)人事部门承办引进人才手续时,必须将调沪人员基本信息及办理情况及时输入引进计算机网上业务业务系统,凡符合系统内设定的准入条件,即可核 发市政府人事部门的落户证明。 第十一条 (宏观调控) 政府人事部门建立高效的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本市人才结构和人才流动状况,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引进人才的专业、年龄等人才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及承办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政府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申请引进国内人才的资格。承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引进人才承办权。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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