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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9-5-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人事局
【字体: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上海人才资源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第三条   (国内优秀人才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国内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含义)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第五条   (引进方式选择)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调沪手续,也可按《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沪人〔1998〕68号)办理《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
    第六条   (随调、随迁)
    按本办法第三条 第一项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其子女可随迁;按第三条 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调沪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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