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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9-5-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人事局
【字体: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

    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
    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
    第六条   (社会评价和评委会专家库建设)
    按照专业建立与完善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应有一名中青年专家担任副主任(含)以上职务,中青年评委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职改办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职称(资格)社会化评价工作试点。
    第八条   (评价方法)
    按照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标准条件组织职称(资格)评审(审定),通过考试、考核、评审(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客观公正地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职称(资格)评审和审定应当充分体现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对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审
或审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九条   (监督)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程序的检查和监督。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在批准颁证前,应当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条   (岗位设置)
    单位在工资总额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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