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 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 第六条 (社会评价和评委会专家库建设) 按照专业建立与完善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应有一名中青年专家担任副主任(含)以上职务,中青年评委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职改办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职称(资格)社会化评价工作试点。 第八条 (评价方法) 按照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标准条件组织职称(资格)评审(审定),通过考试、考核、评审(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客观公正地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职称(资格)评审和审定应当充分体现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对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审 或审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九条 (监督)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程序的检查和监督。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在批准颁证前,应当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条 (岗位设置) 单位在工资总额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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