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职务聘任) 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外,单位可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原则,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十二条 (聘约管理)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岗位合同以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聘后考核) 单位对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未聘人员参加活动) 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而未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推行。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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