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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9-5-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人事局
【字体: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职务聘任)
    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外,单位可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原则,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十二条   (聘约管理)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岗位合同以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聘后考核)
    单位对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未聘人员参加活动)
    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而未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推行。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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