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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9-5-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人事局
【字体: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   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
    第三条   (个人申报)
    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   (申报材料核实)
    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   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
    第五条   (评聘分级分类管理)
    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
    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
    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
    第六条   (社会评价和评委会专家库建设)
    按照专业建立与完善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应有一名中青年专家担任副主任(含)以上职务,中青年评委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职改办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职称(资格)社会化评价工作试点。
    第八条   (评价方法)
    按照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标准条件组织职称(资格)评审(审定),通过考试、考核、评审(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客观公正地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职称(资格)评审和审定应当充分体现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对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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