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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9-5-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人事局
【字体: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在办理人才引进审批中严禁收费的通知

    为优化国内优秀人才进沪环境,加大引进人才工作力度,更好地为本市各用人单位及人才提供优质、规范的业务,现就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业务机构在办理人才引进审批中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人才引进审批是政府人事部门工作职责。为给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便捷的业务,政府人事部门可委托所属人才业务机构受理人才引进业务,但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各人才业务机构在办理人才引进审批时,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人才引进费”、“工作寄住证费”和“人
才引进保证金”等费用。
    二、各人才业务机构应从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构>上海人才资源高地的大局出发,强化业务意识,规范业务行为,提高业务质量,拓展业务功能,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业务。人才业务机构提供市场化业务的项目,仍可按照市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
用。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业务机构在办理人才引进审批中仍有乱收费行为的,一经查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批评后仍未纠正的,停止其受理人才引进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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