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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1-4-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字体:  
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个工商分局、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4号)的有关规定,为《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54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和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任何形式出现药品、医疗器械名称的广告宣传材料(包括以各种形式发布的“软”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广告申请: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医院制剂、治疗肿瘤、艾滋病的药品;
     2、改善和治疗性功能的药品、医疗器械;
     3、试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不包括医院医疗器械样本广告);
     4、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
   三、下列不具备广告申报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广告申请;
     1、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超越审批范围的品种;
     2、擅自更改药品、医疗器械包装和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的;
     3、没有印制经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正确的;
     4、广告主未提交委托申请刊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有效委托书原件的。
   四、大众传播媒介不得发布处方药广告。
     1、自2001年2月1日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明确的粉针类、大输液类、抗生素类等品种的处方药申请。处方药广告经审查后只能在医药专业类媒介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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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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