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上海市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实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搞好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均有接受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的社会义务。各主管部门应将接受和完成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情况作为评估和检查下属单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以下简称市高教局)负责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学生的校外实习,是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在校外完成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下列形式: (一)理工科和农林科等院校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 (二)文科院校的教学实习和社会调查; (三)师范院校的教学实习; (四)>法院校的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实习; (五)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 (六)外语院校的涉外实习; (七)其他形式的实习。 第二章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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