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4-17
【法律文号】:豫劳[1995]15号 【执行日期】:1995-4-17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1995]15号
【字体:  
关于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为了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若干意见》(豫发[1994]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该意见中涉及劳动工作的条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关于用人制度
  1、 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取消企业现有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等各类人员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通过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现行强化身份的作法应予废止。
  2、 企业职工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企业职工只有岗位不同,没有身份差别。按现从事的岗位可以自愿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
  3、 所有调动、流动到已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企业的人员,包括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等按现行规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二) 关于工资分配
  4、 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制度、津补贴制度、奖惩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增减薪条件。
  5、 企业必须按照本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根据本企业各岗位的差别、职工技能高低和工作实绩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6、 企业在确定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奖惩制度、年度增加(减少)工资办法、工资储备金的提留使用等重大事项时,应与企业工会协商。
  7、 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要与企业规模、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相联系,逐步实行年薪制。经营者的工资收入由主管部门全面考核提出具体建议,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聘任(任命)机关审批,自行确定和提高工资的,应予以纠正。
  企业其他领导成员的工资收入,应根据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结果,由经营者提出具体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兑现。
  8、 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膨胀。各市地要严格执行省核定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企业工资发放,不得违反有关的管理规定。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违反工资管理规定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
  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劳动监察,严禁滥发钱物,对违反规定乱发工资奖金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消费的意见
·关于印发《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信访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和行业单位病退鉴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