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为了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若干意见》(豫发[1994]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该意见中涉及劳动工作的条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关于用人制度 1、 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取消企业现有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等各类人员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通过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现行强化身份的作法应予废止。 2、 企业职工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企业职工只有岗位不同,没有身份差别。按现从事的岗位可以自愿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 3、 所有调动、流动到已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企业的人员,包括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等按现行规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二) 关于工资分配 4、 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制度、津补贴制度、奖惩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增减薪条件。 5、 企业必须按照本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根据本企业各岗位的差别、职工技能高低和工作实绩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6、 企业在确定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奖惩制度、年度增加(减少)工资办法、工资储备金的提留使用等重大事项时,应与企业工会协商。 7、 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要与企业规模、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相联系,逐步实行年薪制。经营者的工资收入由主管部门全面考核提出具体建议,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聘任(任命)机关审批,自行确定和提高工资的,应予以纠正。 企业其他领导成员的工资收入,应根据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结果,由经营者提出具体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兑现。 8、 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膨胀。各市地要严格执行省核定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企业工资发放,不得违反有关的管理规定。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违反工资管理规定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 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劳动监察,严禁滥发钱物,对违反规定乱发工资奖金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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